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4月1日起,分别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本市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450元调整到162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到14元。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2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从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经过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比例进一步缩小。 ●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95元调整为660元,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560元调整为7980元,其他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也一并调整提高。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 4月1日起,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7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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