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csja 发表于 2013-9-23 13:18

苹果的指纹ID或破坏宪法保护

       自苹果公司推出其最新款的iPhone以来,很多人都在谈论其生物认证,即允许用户用指纹来解锁设备。鉴于苹果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这种认证方式的流行大约为时不远了。有些人甚至认为,苹果此举敲响了基于用户记忆认证方式(例如密码和PIN码——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个人识别码——译注)的丧钟。
       围绕指纹认证优缺点的讨论不绝于耳——从该技术的破解难度到识别器的可靠性——就是没有人注意到用指纹替代PIN码的法律后果。
       原因在于第五修正案所提供的宪法保护,它保证“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当指纹这种生物识别技术(表明我们是谁)替代了密码和PIN码(我们需要知道并记住的东西),这种保护可能就不适用了。
       对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对政府直接从证人获取证据的能力的一项重要考验。最高法院明确表示,不论是刑事检控还是其他任何“民事或刑事,正式或非正式”的诉讼,如果回答可能导致自我指控,第五修正案都适用。这一宪法保护可远溯到17世纪初的英国法律,它保护人们不至于因刑讯逼供而自控其罪。
       不过,这一权利仅在政府设法强迫一个人“证明”自身有罪的情况下有效。当一个人拥有对抗自证其罪的权利时,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得强制证人向政府提供信息。
      但是,通信只有在揭示你思想的时候算作“证言”。我们不能援引对抗自证其罪的权利来阻止政府收集生物信息,比如指纹、DNA样本或语音样本。为什么呢?因为法院认定,这一证据并不暴露你所知道的任何东西。这不算“证言”。
       以最高法院假设的这个情况为例:如果警察要求你交出储物箱的钥匙,而箱子里恰好有罪证,交钥匙的行为不算证言,它仅仅是身体动作,并不泄露你所知道的任何事情。
       但是,如果警方试图迫使你泄露墙上保险柜的密码,你的回答就会透露你所知的事情——于是就会牵涉到第五修正案。(如果你把密码写在一张纸上了,警察要求你交出来,这可能就不同了。)
       PIN码和密码的重要特点是,它们通常是我们所知道的东西(当然,除非我们忘了)。一旦政府迫使我们交出,这些基于记忆的身份验证所属的事实类型就受到第五修正案的强力保护。事实上,去年联邦上诉法院认定,政府不得强迫他人解密数据。
       但是,如果我们改用完全基于身体特征或生物信息的认证系统——即我们拥有的东西或我们自身,而非我们所记住的东西——政府就可以要求我们交出来,而不涉及我们所知道的东西。对抗自证其罪的有效权利或将不再适用。
       对于普通用户保护自己手机上的数据而言,生物信息认证更方便。虽然这是一项绝妙的技术创新,但它有时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包括法律后果。如果苹果的举动导致我们彻底放弃基于记忆的认证,我们就可能在不经意间损害我们目前根据第五修正案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这儿有一个简单的补救办法:让用户可以选择用指纹加上其所知道的东西来解锁自己的手机。

哖_少オ疯狂 发表于 2013-9-23 13:56

沙发还是我来坐啊~嘻嘻踢V不是已经吐槽过苹果的指纹识别了吗

迷途の小姨子 发表于 2013-9-23 16:28

一早就知道肯定出问题啦

aa7389 发表于 2013-9-23 20:14

这种认证方式的流行大约为时不远了

悲梦残心 发表于 2013-9-24 10:48

新闻上不说乳纹也可以的么。。。

hzhxiaoning 发表于 2013-9-29 19:17

涉及个人隐私的都是很麻烦的

燃尽的密斯提斯 发表于 2013-9-29 20:41

话说这个所谓的第五修正案应该是外国的法律吧!

houwenzhe8 发表于 2013-9-29 21:03

淘宝指纹膜直接破解。。

houwenzhe8 发表于 2013-9-29 21:04

淘宝指纹膜直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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